问题 问答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钢材以供甲方建房,交货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甲方预计开工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合同订立后,甲预付了部分货款。交货期限届至后,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甲方催促乙方交货,并警告乙方如果在3个月内不能交货,将解除合同,另谋供货商。3个月期满后,乙方仍不能供货,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预付的货款并赔偿损失,遭乙方拒绝,为此甲方诉至法院。
问:甲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意义不仅在于明确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更在于限制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由于维持合同的效力是对当事人缔约意思的尊重和保护,因此轻微的违约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而只有在出现因违约而极有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允许解除合同,这种情形在法律上称为根本违约。围绕着这一核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相对人有权解除合同。原因就在于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合理推断相对人已经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相对人的合同目的已经落空,此时相对人既可以维持合同效力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以消灭合同效力。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首先是合同效力消灭,《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与乙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是买受人,乙是出卖人,乙的主要合同债务是依约交付货物。在乙到期未能履行后,经债权人甲催告,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履行,并在事实上使甲如期建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甲造成了损失,因此甲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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