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10月1日,甲向乙承租房屋作为商铺,双方订立合同,约定该合同于2010年1月1日生效。2010年2月1日,乙见甲仍未交付房屋,遂催促甲向自己交付。甲遂花费3日时间整理好房屋后交付给乙。乙认为甲向自己交付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遂要求甲向自己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甲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附期限的合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案中,甲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所附期限为2010年1月1日,在此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甲才负有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的合同义务。合同中的上述日期并非合同的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2010年1月1日合同才生效。直至2010年2月1日,乙才要求甲履行,甲花费3天时间整理房屋也属合理,因此甲并未违约,乙无权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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