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型号机器3台,每台机器价值100万元,合同总价款300万元。双方订立了合同,约定甲公司在订立合同后3日内预付100万元。2010年7月15日乙公司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接货物后7目内付清余款。7月3日,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7月10日,乙公司将3台机器运至甲公司以作交付,但经验收检查,其中两台机器不符合约定,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予以调换,乙公司同意,但没有调换。7月25日,乙公司索要其余部分价款。
问:甲公司能否拒绝付款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先履行抗辩权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为买受人,负有依约支付价款的义务。乙公司为出卖人,负有依约交付货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先履行交付合格机器的义务,然后甲公司有履行支付剩余价款的义务。乙公司交付的机器不符合约定应予以调换,乙公司也同意调换,此调换也有履行的性质。因此,在乙公司未调换合格的机器之前,甲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