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9年11月,某区宝塔录像厅正式对外营业,治安责任人为施某,其妻龙某具体负责管理播放。同年12月下旬,施某让工作人员高某为宝塔录像厅装置一台转换器,从而使放映室与宿舍内的放像机联通。2000年1月25日晚,由龙某收门票3元至5元不等,雇用人员郑某放映录像片,当该场次即将结束时,观众已达50余人。为吸引观众继续观看下一场次,龙某开启转换器开关,自己跑进宿舍,将一盘淫秽录像带放入宿舍内的放像机中,并按上放映键。录像厅内的屏幕遂开始播放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的淫秽影片。龙某利用此手段,先后多次播放淫秽影片增加盈利。龙某还利用自己的录像设备,复制淫秽录像带50多盘,供出租和放映使用。2000年3月某日,宝塔录像厅在播放淫秽录像时,被人举报。
问: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
参考答案:龙某的行为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在本案中,龙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负责经营的录像厅内播放淫秽录像并复制淫秽录像带。在主观上明知录像带具有淫秽内容而向公众播放,并进行复制,且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具有传播和复制淫秽录像带的行为。因此,龙某的行为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