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某与张某吃完午饭后,来到钱某所开的麻将馆,钱某、孙某就与王某、张某打麻将。半小时后,王某二人赢了一盘,钱某与孙某以王某、张某二人打假牌为由,要求王某、张某二人退钱。王某、张某二人欲离开茶馆下楼,遭到钱某、孙某等10余人的围殴。张某趁乱离开后到该镇的县医院包扎伤口,然后乘车到其亲戚陈某家。钱某等人认为张某可能到外面喊人来打架,就给郭某打电话称有人找事,叫其带人来。郭某带着20余人在某宾馆外与钱某、孙某等10余人会合后,在宾馆外马路上正好拦住刚从县医院包扎治疗出来的王某,要王某退出3000元钱。王某将身上的现金800元交给钱某,保证下午6时前再交2200元。下午6时前,王某借得现金1000元交给了孙某。随后钱某、孙某等30余人带上铁棒等工具乘车来到陈某家找张某退钱,张某说没钱,钱某等人便让陈某拿3000元钱出来,不拿钱就不允许张某走。陈某害怕张某被打,与钱某讨价还价后,就找本组村民借了现金2000元,交给了钱某。钱某一伙人才离开陈某家。
问: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本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抢劫罪的“威胁”是由行为人当面直接对被害人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对使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进行抢劫,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均为当场。敲诈勒索的行为人,有时是当场取得财产,也有的是事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财物或财产性质的利益,但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都不是当场,或者至少其中之一不在当场。二者的犯罪对象也是不同的,抢劫行为威胁的对象只是在场的财物所有者、管理者;敲诈勒索行为人威胁的对象则不限于在场者,也可以是不在场的其他人。
在本案件中,钱某等人对张某、王某进行暴力威胁,几个小时以后才取得财物。从时间上看,没有当场要求和取得财物,而是事后对王某本人和张某的亲属进行威胁以求取得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另外,抢劫罪中行为人对劫取的财物没有具体数额要求,仅限于在场的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人对强索财物有具体数额要求,不仅包括在场财物,而且也可以是不在场的财物或财产利益。本案中的行为人对被害人提出了明确的现金数额,而且还有人从中调和,商定具体的现金数额,显然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注意,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对《刑法》第274条作了修改补充,对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入罪;最高法定刑提高至有期徒刑15年;增加罚金刑。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