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进口代理案例分析(12分)

某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物资公司的委托,与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签订了进口钢材的合同。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主要内容均在代理协议中一一明确。在收到物资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金额的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向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很快外商通过银行就寄来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根据代理协议的规定,外贸公司将全套单据复印件交物资公司审核并由其确认。之后,外贸公司向银行承兑并取得了提单。当外贸公司要求支付余款时,物资公司称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要求外贸公司予以宽限,并保证在外贸公司对外付款前几天付清余款,外贸公司于是将提单交给了物资公司。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等回过来去找物资公司,却已是人去楼空。经了解,该公司早已欠下巨额外债,而外商是与其有多年关系的朋友。他们的“合作”使得外贸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

请分析:

在上述例子中,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可否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

答案

参考答案:

(1)不行。 (1分)

(2)信用证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合同,只要单单、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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