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一家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照相机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20000元,同时收取售后保修费用30000元。
(2)销售跑步机60台,每台含税零售单价为3200元:每售出一台可取得厂家给予的返利收入400元。
(3)当月该商场其他商品含税销售额为260000元。
(4)购进电视机30台,不含税单价1600元/台,货款已付;购进电磁炉80台,不含税单价800元/台,两项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计算该商场10月份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以该商场10月份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0×1600+80×800)×17%-60×400÷(1+17%)×17%=15552.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