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钱某系多年老友。赵某的丈夫孙某向钱某借款3万元,后来,赵某又向钱某借款1.5万元,两项合计4.5万元。后钱某向孙某多次催收,孙某屡次承诺近期归还,但是根本不予归还。某日,赵某及其子小赵雇请钱某为其收购当地特产金橘。当天下午,赵某将收购当地特产金橘用的4.5万元现金交给其子,并要钱某陪同去存入信用社。存款时,钱某替小赵填写了单据并记住了取款密码,存折由小赵保存。当晚,钱某与小赵同住一个房间,趁小赵洗澡之机,钱某盗取了存折,并于次日上午到信用社将存款全部取出。回家后的第二天,钱某打电话给孙某告知其取走4.5万元现金的事实,并要求赵某夫妇归还其欠款。当天下午孙某即赶到钱某家,但并没有同意立即把钱还给钱某。后来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主观方面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其行为就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钱某虽然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却是在向赵某夫妇多次催收借款而赵某夫妇虽然承诺近期归还,但实际上拒不归还的情形下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索债,而不是非法占有赵某夫妇的财产。况且钱某在取走4.5万元存款后立即打电话给赵某夫妇,要求赵某夫妇归还其欠款,更说明钱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只是为了讨回借款。因此,钱某的行为在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