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公司拟向B公司订购一批办公用品,授权本单位员工甲携带一张记载有A单位签章、出票日期为2005年10月19日、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转账支票前往采购。10月20日,甲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3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B公司应当于11月20日前向A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办公用品。甲在向B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B公司自己填写。
B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2005年10月22日, 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直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10月24日持票人C公司向D银行提示付款,10月26日,D银行通知C公司,该支票款项已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交付给B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 B公司将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 D银行通知C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 该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 乙公司将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 丁银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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