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刑法》第191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试分析: (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禁止洗钱的对象是否包括保险诈骗犯罪所得 (3)行为人不知是上述犯罪获得的赃款而提供了资金账户的,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呢为什么 (4)郑某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朱某事先通谋,为朱某提供资金账户,则郑某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为什么 (5)某黑社会组织首领周某通过各种黑社会组织活动,获取数百万元不义之财;周某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将钱“洗白”。问:周某的洗钱行为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吗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该条规定的是洗钱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第191条作出了修改,将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规定为禁止洗钱的对象,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3)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在行为人明知是七种犯罪行为的所得及收益而仍然实施洗钱活动的,才构成洗钱罪,如果因被隐瞒被欺骗而不知财产来源的,行为人仅仅是被犯罪分子利用,其本人并不构成犯罪。 (4)郑某不构成洗钱罪。因为郑某与朱某事先通谋,并且郑某为了走私毒品的方便为朱某提供了资金账户,实际上两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郑某与朱某成立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而不是单独构成洗钱罪。 (5)周某的洗钱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周某通过一定的方法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是其实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必然延伸,正如盗窃以后销赃一样。同样,周某的黑社会犯罪行为与其洗钱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对此只能按周某所犯黑社会犯罪行为处罚,而不能定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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