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经多方比较后。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70万元通过丙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予以支付。甲与乙约定房屋应于12个月内交付,如逾期未能交付房屋,甲有权解除合同,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则应退回购房款项及其利息。
房屋建设过程中,由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因,致使房屋到期未按期交付,甲于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退回已付款项及利息。丙银行得知后提出甲只支付了按揭贷款中的6万元本息,要求甲与乙房地产公司连带偿还余下的贷款本息,三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请回答以下问题:
应该如何处理该起按揭贷款合同纠纷 |
参考答案:
解析:首先,甲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甲与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在签订时。当事人的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而且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因,致使房屋未按期交付,构成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据此,甲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退回已付款项及利息。 再次,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的司法解释(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25条——编者注),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其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甲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导致按揭贷款合同因目的不能实现,该按揭贷款合同也应当予以解除。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丙银行处取得的按揭贷款本金应当返还给丙银行,并返还甲支付的首付款的利息。 最后,丙银行提出的要求甲与乙房地产公司连带偿还余下的贷款本息不能予以支持,因为:①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并非按揭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丙银行不能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②按揭贷款合同被解除后,丙银行无权要求甲支付按揭贷款剩余期限的利息。因为丙银行已经收取了部分利息。而且甲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并无过错。丙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收回本金,将该现金再次贷给其他人,换言之,丙银行在该按揭贷款中不会产生期待利益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须以有损害为前提。因此,丙银行的主张不能成立。当然,丙银行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