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原告陆某(17岁,在校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至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2年,金额1500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刘某将铜牌一枚发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等候。当原告听见刘某呼叫自己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慕,刘某将钱款退还原告并告知此款比原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300美元。原告清点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某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 问题:
如何理解被告发放铜牌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被告发放铜牌表明:①货币所有权转移;②储蓄合同生效。被告应退回原告300美元。被告发放铜牌是对原告存款要约的承诺,不仅意味着认可了原告的存款行为,而且意味着收到了原告与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相符的现金。按银行操作规程,原告填写存款凭条和交纳存款现金,被告银行应予以清点,只有清点核实存款现金与存款凭条相符的情况下,被告银行才发给原告存款人铜牌。因此,发放铜牌既表明货币所有权已经转移,又表明储蓄合同生效,被告银行应退回原告3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