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某曾经租住过某平房,临搬走时,偷偷留下了一把该平房的钥匙。2011年6月的一天,因修空调路过该平房,就拿原先的钥匙试开门,果然开了门,后进了房间。这一次,王某轻松拿走新住户放在抽屉内的43元零用钱。此后的一周内,王某又先后光顾了此房间两次,共拿走现金243元。就在最后一次得手即将离开房间时,被赶巧回来的住户胡某堵在屋内,并将其扭送至派出所。
问: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三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虽数额不大,但已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法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