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到王某的小卖部买方便面,并与王某闲聊。正好王某的妻子要上街买东西,问王某要钱,王某从钱包中取出一叠钱抽出三张100元钞票交给妻子。张某在旁目睹了全过程。之后,张某即与王某坐在同一条长凳上闲谈。这时,有一位顾客来买饮料,王某即起身招呼顾客,钱包滑落地上,张某趁王某不备,将钱包拣起藏入衣袋中。张某与王某闲谈几句后,借故匆匆离开,将钱包藏匿于家里的书柜内,钱包内有现金3756元。王某发现钱包丢失后,怀疑是张某所为并找张某询问,张某矢口否认,王某即向公安局报案。同日下午,在公安人员的追查下,张某承认了拿走钱包的事实。
问:张某的行为属于普通的民事不当得利还是构成盗窃罪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在本案当中,张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他亲眼目睹了王某从钱包内拿钱的全过程,明知钱包为王某所有且钱包内装有现金却企图占为己有。在客观上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王某的钱包虽然掉落在地,但它是掉落在王某自己的店内,钱包仍在王某的掌握控制范围内。张某趁王某不备将钱包拿走,仍然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包,内有现金3756元,数额较大,不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