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南方汽车公司2007年6月发生三笔采购业务:(1)向轮胎厂采购一批轮胎,价款为20万元。南方汽车公司开出一张由该公司自己为出票人和付款人,轮胎厂为收款人,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时,保龙公司对此汇票作了保证,保证南方汽车公司到期承兑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后,由于南方汽车公司财务发生危机,无款可付,轮胎厂要求保龙公司支付该款项。(2)向玻璃厂采购一批玻璃,价款为30万元。南方汽车公司开出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给玻璃厂,玻璃厂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星海公司。(3)向钢铁厂采购一批钢材,出票日期为2007年6月17日,南方汽车公司向钢铁厂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转账支票。2007年6月29日,钢铁厂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 请根据现行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保龙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该笔款项?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保龙公司应该支付该笔款项(1分)。根据票据法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支付该汇票款。因此,在此案件中,保龙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该笔款项(2分)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解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