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南方汽车公司2007年6月发生三笔采购业务:(1)向轮胎厂采购一批轮胎,价款为20万元。南方汽车公司开出一张由该公司自己为出票人和付款人,轮胎厂为收款人,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时,保龙公司对此汇票作了保证,保证南方汽车公司到期承兑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后,由于南方汽车公司财务发生危机,无款可付,轮胎厂要求保龙公司支付该款项。(2)向玻璃厂采购一批玻璃,价款为30万元。南方汽车公司开出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给玻璃厂,玻璃厂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星海公司。(3)向钢铁厂采购一批钢材,出票日期为2007年6月17日,南方汽车公司向钢铁厂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转账支票。2007年6月29日,钢铁厂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 请根据现行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玻璃厂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玻璃厂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星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规定(1分),根据票据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