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经济特区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为7:3),经营期限20年。1995年8月投产,1995年~2002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见下表:
年度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获利情况 | 10 | -20 | 10 | 30 | 80 | 50 | 60 | -30 |
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15%(本题不考虑地方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将执行税收优惠的时间从1999年计算。2003年以后该企业被继续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
2006年度该企业自行核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9000万元,非产品销售的其他业务收入总额60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88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企业自行核算中存在以下问题:
(1)直接销售产品给某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取得与销售产品有关的运输收入10.53万元和包装费4.68万元,均未列入收入总额;
(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交际应酬费100万元、广告费500万元、技术开发费60万元(2005年的技术开发费50万元),已据实扣除;
(3)转让股票收益70万元;12月接受某公司捐赠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负担运输费用2万元,企业对此未作账务处理;
(4)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发生的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80万元,资助相关联的科研机构开发经费50万元全部作了扣除;
(5)企业账面工资总额300万元(符合在税务机关的备案),提取了42万元的福利费,当年支付了30万元,福利费账户年末余额12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1998~2005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和;
(2)计算审核的问题中应补缴的增值税总和;
(3)销售产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转让股权和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捐赠和资助关联的科研机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2006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计算2006年该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
(9)假定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2006年应分得的税后利润的60%,用于再投资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期限8年)。计算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应退回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1998~2005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和 金额为10×15%+(30-10+80+50)×7.5%+60×10%=1.5+11.25+6=18.75(万元) 具体分年度解析: 1998年纳税=10×15%=1.5(万元); 1999年进入两免三减半,但当年亏损,仍占用免税年度; 2000年弥补1999年亏损,占用第二个免税年度,还有10万元亏损没有补完; 2001年弥补完1999年亏损,进入减半征税年度: (30-10)×15%×50%=1.5(万元); 2002年、2003年均减半征税:(80+50)×15%×50%=9.75(万元) 2004年减半征税,税率不低于10%:60×10%=6(万元) 2005年亏损不纳所得税 (2)应补缴的增值税总和 =(81.9+10.53+4.68)÷(1+17%)×17%-8.5受赠货物进项-2×7%=14.11-8.5-0.14=5.47(万元) (3)销售产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1.9+10.53+4.68)÷(1+17%)=83(万元) (4)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9083×3‰+3+500×10‰+(600-500)×5‰ =30.25+5.5=35.75(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广告费限额控制。 技术开发费增长比例=(60-50)÷50=20%,可加计50%扣除,加扣30万元。 所以,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35.75)+(-60×50%)=34.25(万元) (5)转让股权和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50+8.5)=128.5(万元) 其中70为股权转让收益;50+8.5为受赠收益; (6)捐赠和资助关联的科研机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7)2006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00会计利润+83调增销售+34.25超支招待费和加扣三新+128.5股权转让和捐赠调增+50关联资助+12福利余额-30以前亏损)×10%=1077.75×10%=107.78(万元) (8)2006年该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800+83+70股票转让-30以前亏损-107.78所得税金=815.22万元 (9)再投资限额=(1077.75-107.78)×30%=290.99(万元) 外方再投资额=815.22×30%外方比例×60%=146.74万元;低于限额 再投资退税额=146.74÷(1-10%)×10%×40%=6.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