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李强口头约定以每年6万元的租金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吴恒使用,期限至吴恒去世为止。房屋出租2年后,吴恒经李强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5万元。某天晚上,该房屋临街的窗户玻璃被人砸碎,未抓获肇事者。在李强拒绝自己的维修要求后,吴恒自行维修并花费5000元。现李强和吴恒发生了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未达成一致。
该租赁合同是( )。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参考答案:D
解析:终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本案中口头约定期限至昊恒去世为止,是确定的事实,故为附终期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