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主要生产钢材,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方法,原材料成本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出口退税率为15%。
要求:
(1) 根据所提供资料顺序作出相关正确会计分录。
(2) 根据所提供资料计算当期应纳各税 (列出具体计算过程,每步骤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并作出相关会计分录。
2002年10月份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 10月15日签订出口产品合同,出口价为80000美元(人民币牌价为1/8.3),款项已收到。
(2) 10月20日直接销售产品给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含税价款收入500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0元,包装物押金 50000元。
(3) 10月21日直接内销产品给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
(4) 10月30日转让不需用的仓库一间,已知其账面原值200000元,累计折旧 150000元,合同上注明的转让收入为40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清理费支出(含印花税) 15000元。款项均已收付。
(5) 10月20日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700000元,税款 119000元。款项已支付,货物已入库。
(6) 10月30日领用原材料10000元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
(7) 10月20日购进一批在建工程用原材料,价款20000元,税款3400元,发生运费支出1000元。款项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