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二)张某(技术员)与其妻王某(工人)二人共同在某化工厂工作,并于1997年与工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9年3月,张某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厂方根据有关厂规第十条“凡本厂职工,男职工调走时,妻子必须一同调走的规定”,要求张某将王某一同调离化工厂。由于张某不能立即为王某找到接收单位,于是向厂方提出了暂缓请求,并与厂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王某必须调离化工厂,否则,厂方有权解除王某劳动合同”。此协议签订后,张某立即办理了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3个月后,王某因未找到接收单位,未能调离化工厂。化工厂根据厂规和张某与厂方签订的协议,做出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停发其工资。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2000,84)劳动行政部门对化工厂规章中的第十条规定,有权( )。
A.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撤销
D.责成其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权。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优势地位,迫使职工签订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合同,从而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B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