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由单选或多选组成。)
甲厂是一国有企业,由于决策严重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几家债权人诉至法院。由于扭亏无望,甲厂意识到破产的结局难以避免,在2002年年初的一次厂务会上作出决定,(1)考虑到与其有长期限业务合作关系的乙厂的利益,提前偿还其未到期的债务;(2)对拖欠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3)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给予全部报销;(4)为补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2002年4月18日,甲厂被另一到期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丙厂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4月24日决定受理该项破产申请。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
人民法院受理本破产案件后,应当在( )。
A.10日内通知甲厂并发布公告
B.15日内通知甲厂的上级主管部门
C.30日内通知甲厂
D.10日内通知已知的甲厂的债权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003年的考题显然根据当时的《企业破产法》即可选择A项。D项的10日内应当是债务人提交债务清册后的10日内,而不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 10日内。 那么我们再看一下新《企业破产法》关于这道题的有关规定。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第1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的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比新旧企业破产法,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法律在一些规定上还是有一些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