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准备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汽车配件的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三家公司经过商量,约定由甲公司、乙公司各出资20万元人民币,丙公司以其专有技术折价10万元作为出资。合同签订后,甲、乙两家公司于2001年2月3日分别将20万元划入筹建公司的专用账户。2001年4月6日登记成立了丁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01年5月7日,甲公司、乙公司各从丁公司账户中取出10万元。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现丁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损害赔偿和缴纳罚款,应( )。

A.先承担损害赔偿,后缴纳罚款

B.先缴纳罚款,后承担损害赔偿

C.按比例分配

D.罚款在先,先交罚款;损害在先,先赔损害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企业破产还债顺序 丁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损害赔偿和缴纳罚款,丁公司将受到破产清算。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和第61条的规定,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可见,损害赔偿是破产债权,而缴纳的罚款不是破产债权,那么二者如何处理呢根据新《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行政法中有一项“国家优先”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罚款的清偿应当与同样进入国库的税款一样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答案为B项。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