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由单选或多选组成。)

甲厂是一国有企业,由于决策严重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几家债权人诉至法院。由于扭亏无望,甲厂意识到破产的结局难以避免,在2002年年初的一次厂务会上作出决定,(1)考虑到与其有长期限业务合作关系的乙厂的利益,提前偿还其未到期的债务;(2)对拖欠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3)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给予全部报销;(4)为补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2002年4月18日,甲厂被另一到期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丙厂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4月24日决定受理该项破产申请。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在本案中,甲厂于2002年年初召开厂务会决定做的几件事,其中无效的是( )。

A.提前偿还乙厂未到期的债务

B.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C.对拖欠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

D.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部报销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考点] 债务人处理财产的效力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我们来看此题:甲厂2002年年初召开厂务会议,2002年4月申请破产,甲厂作出的几项决定都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一年内。乙厂的债务未到期,因此提请清偿的行为无效,可以被撤销。甲厂以非常低的价格出售财产明显是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此行为也无效。所以选A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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