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将坐落于本市南门的门面房四间,租赁给个体户李某作摩托车修理场所,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租金数量、房屋维修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合同履行2年后,李某以租赁的四间房屋的使用权作为出资,粮油公司以现金出资,共同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乙,经营食品。开业1年后因出售有毒食品被有关部门查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与粮油公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有权解除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理由是( )。

A.李某擅自改变了承租房屋的用途

B.李某擅自将承租房屋的使用权作为出资

C.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D.乙公司在承租的房屋内出售有毒食品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考点]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权 建设部规章《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承破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据此,ABD项正确。C项不够准确,不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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