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长兴公司拖欠明远公司货款10万元,明远公司多次追讨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长兴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付款。长兴公司以书甲形式提出原告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88000元,另外12000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

A.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人民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无效
C.人民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
D.人民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支付88000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88000元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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