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长兴公司拖欠明远公司货款10万元,明远公司多次追讨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长兴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付款。长兴公司以书甲形式提出原告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88000元,另外12000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

A.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人民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无效
C.人民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
D.人民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支付88000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88000元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韦某等6人与陈某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开办一家电动玩具厂(其中,陈某投资18万元人民币,韦某等6人共投资30万元人民币),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合伙,字号为金星电动玩具厂,陈某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实际经营两年后,当地群众向县国税局举报。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检查发现,7人开办电动玩具厂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并且大量使用非法购买的发票。于是,县国税局稽查局决定令其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并派人扣押了一批电动玩具。后来,县国税局稽查局又依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韦某等6人认为补缴税款、接受罚款即可,不同意复议或起诉。但陈某不服,认为主管国税分局未尽有关通知义务,县国税局稽查局补税决定无事实根据,并且认为,稽查局无权罚款。

陈某准备就罚款处罚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知道在法律上应该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你是某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你的意见是( )。

A.金星电动玩具厂为原告,陈某为法定代表人,韦某等6人为第三人

B.金星电动玩具厂为原告,陈某为诉讼代表人

C.7人为共同原告,陈某为诉讼代表人

D.7人为共同原告,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E.7人为共同原告,由共同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