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1999年3月,甲、乙签订合同。甲将房屋租给乙,月租金2万元,每月月末交付。合同生效后,甲交付房屋给乙。至月底,乙以资金周转不畅,要求缓交租金,甲提出可以宽缓15天。此后,乙始终以种种借口拖延,至8月末,乙总计拖欠房租12万元。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甲只能采取一种救济手段:要求乙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B.甲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无须征得乙同意也无须通知乙,并可以要求乙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C.甲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须征得乙同意 

D.甲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须通知乙,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时解除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乙公司迟延履行交付房租,经甲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参见《合同法》第94、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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