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背景
某工程合同价为1500万元,分二个区段,有关情况如下表。
(1)保留金在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满后分两次支付,各50%;
(2)误期损害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的5%,缺陷责任期为1年。
区段 | 工程价 (万元) | 合同规定 完工日期 | 实际竣工日期 (已在移交证 书上写明) | 索赔允许 延长工期 (天) | 签发移交 证书日期 | 扣保留金 总额(万元) | 缺陷责任期 内业主已动 用保留金赔 偿(万元) | 误期赔 偿费率 (万元) |
Ⅰ | 1000 | 1996.3.1 | 1996.3.1 | 0 | 1996.3.10 | 50 | 15 | 3‰×1000/天 |
Ⅱ | 500 | 1996.8.31 | 1996.10.10 | 10 | 1996.10.15 | 25 | 0 | 2‰×500/天 |
合计 | 1500 | 1996.8.31 | 1996.10.10 | 10 | 75 | 15 |
所扣保留金应何时退还应给承包商退还多少
参考答案:保留金(列表如下):
故保留金退还: 区
段退还50%
保留金缺陷责任期退还余留的保留金 日期
(发移
交证
书日)金额
(万元)业主已
动用金
额
(万元)缺陷责任期
终止日期金额
(万元) Ⅰ 1996.3.10 25.0 15.0 1997.10.10 (25-15)10 Ⅱ 1996.10.15 12.5 0.0 1997.10.10 12.5
1996.3.10后14天内,退还25万;1996.10.15后14天内,退还12.5万;1997.10.10后30天内,退还22.5万。
解析: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工期延误引起的赔偿费计算。由表中可以看出Ⅰ区段没有工期延误,只在Ⅱ区段产生工期延误,延误天数为40天,工期索赔得到的天数为10天,故该工程实际延误30天,赔偿费=30×2‰×500=30万元,误期损害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的5%:5%×1500=75(万元),因75万元>30万元,所以工期误期赔偿费为30万元。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所扣保留金应的退还时间及应给承包商退还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退还:①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②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③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故保留金退还:1996.3.10后14天内,退还25万;1996.10.15后14天内,退还12.5万;1997.10.10后30天内,退还2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