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析: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考点] 股东股权的取得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6、7、27、28、32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颇有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如实缴纳了出资并经验资机构验明,股东就算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颁发出资证明书以后就证明该股东取得了公司的股权。也就是说法律对股东股权的取得只看他是不是履行了出资义务来决定,并不看股东出资的资本来源。股东资本的来源途径并不会影响到股东股权的取得。因此本题中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进行出资,并获得川南百货有限公司的股权,虽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是对宋某、周某、李某获得的川南百货有限公司的股权没有影响,宋某、周某、李某获得的股权还是有效的。 并且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个要求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有限性决定的。如果本题中股东的股权因为出资来源的违法而无效,那么股权的无效就必然会导致对该股东出资的返还,那就涉及到了抽回出资的问题,这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这种抽回出资的事由,会导致不符合法律规定。 宋某、周某、李某原先为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但是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共有企业的资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根据《刑法》的272条和384条的规定,宋某、周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那么此时要对宋某、周某、李某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非法挪用的资金进行收缴以偿还原国有企业的损失。那么此时对股权的追缴也不能直接收回宋某、周某、李某的出资,而是用股权转让的方法收回贷金,所以此时导致的也是股权的转让而不是股权的无效。因此本题中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