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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月光下砌座小塔

  在月光下砌座小塔,砌一座小小的塔来迎接那圆圆的中秋月亮。我对于每一个佳节,都会预先以好几天欢乐兴奋的心情来等待那个节日的来临,最特别的是中秋节,我除了以一颗跃动的心在等待外,并且有所行动。我费了不少力气,去寻找砖块和瓦片,然后很小心地用这些材料,在我家门口的广场上,砌一座与我差不多同等高度的小塔。在当年小孩的眼里,这座塔像是很高、很大。

  小塔往往在中秋前三天就砌成了。塔尖遥遥望着碧空,在期待着天上的月亮快点变得更大、更圆。中秋节砌小塔这个风俗习惯,我不知起于何时,也不知这个习惯的流行面有多广,但是在我的故乡潮汕一带,却是早就有之,而且十分普遍。

  砌小塔本来多数是由男孩子来带头,女孩子一般只是在一旁帮助。而我的童年,不单很戏剧化,同时也有点男性化,我不甘向男孩子们示弱,于是,我独自砌我的塔。人小塔小。但也玲珑通透,俨然像一座真塔。中秋晚上,孩子们愉快地拿着木柴、干草,由小塔的塔门放进塔里,然后点上火,烧起塔来。

  熊熊的火光由砖块与砖块中的间隙冒出来,有时我又抓了一把一把的盐,向红彤彤的小塔撒去。“噼啪”作响的声音从塔里传出,跟着便升起阵阵青蓝色的火焰,烧得通红的瓦片,使小塔显得更加明亮,更加美丽了。我鼓着掌在塔前雀跃、蹦跳,两条辫子轻轻地在我的肩上左右摇晃。

  愉快的时间随着月亮西沉而逝,小塔也寂静暗淡下去。

  中秋节过后的两三天,我跟别的孩子一样,怅然地拆去了小塔。自己砌成的小塔自己拆!难免心有不甘,但总存有一个希望——明年的中秋节,我又再重新砌一座小塔。

  有一次,我的小塔提前被人毁去了!不知道是哪一个男孩子恶作剧,他拿了几个大鞭炮,丢进我的小塔里,“嘭!嘭!嘭!”几声震耳的鞭炮声响起,过后,接着便哗哩哗啦地……啊!我的小塔!我的小塔的大部分骤然倒塌下来了。我噙着满眶眼泪,塔碎了,我的心也碎了!我怨恨那个毁掉我的小塔的男孩子。

  但是,我没有哭出声,也没有骂出声来,我只痛在心里。一个小女孩自己辛辛苦苦砌成的小塔,竟也有人忍心一扬手就把它毁了!

  童年的时光过去了。我踏上了迂回曲折、阴霾四布的人生旅途。幸福、快乐,对我是何等陌生!我在“秋月春风等闲度”中过着一段漫长的岁月!在那段期间里,我怕看到天上的明月,怕它给我带来内心的激荡,尤其是“一年明月今宵多”的中秋月。

  天上月圆,而我心中却有几许残缺!我怕见月圆,一见月圆便会勾起很多悲痛的往事……

  虽然目前我的心境已经好些了,但对于中秋月,我还是不敢多看……

  至于儿时在故乡的中秋月下砌成的小塔被毁的往事如今回忆起来,倒觉得很有趣。对那个抛掷鞭炮、故意毁掉我的小塔的小男孩,我一点也不记恨。我想,假如有一天我有机会再见到那个男孩(如今,该是个中年汉子了吧),我们可能会有很多话要谈,我倒想问问他,如果我再砌一座属于我的小塔,你还会把它毁掉吗?

1.为什么童年时砌的小小的塔,当时在小孩的眼里“像是很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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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横线在文中画出描写小塔明亮、美丽的语句;用曲线画出表现“我”兴奋的语句。

3.“中秋节过后的两三天,我跟别的孩子一样,怅然地拆去了小塔。”请结合句义,说明“怅然”在句中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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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童年时,“我”对毁掉“我”的小塔的男孩是“怨恨”的,如今“我”对那个小男孩一点也不“记恨”。“怨恨”和“记恨”可不可以调换一下位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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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将结尾改为“我倒想问问他,童年时,你为什么要毁掉那座属于我的小塔”。可以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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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1)童年时砌的小塔与“我”差不多同等高度。

(2)砌塔时“我”付出了辛苦的劳动,“费不少力气”。

(3)这座小塔充满了“我”对幸福、欢乐的向往、期望。

2.小塔:“升起阵阵青蓝色的火焰,烧得通红的瓦片。”

“我”:“我鼓着掌在塔前雀跃、蹦   跳,两条辫子轻轻地在我的肩上左右摇晃。”

3.不情愿。(意对即可)

4.不可以调换。“怨恨”指对人或事物强烈的不满。“记恨”是把对别人的怨恨记在心里。童年时,小男孩毁掉了“我”的小塔,用“怨恨”准确表达了“我”不满的心理。如今,是说对过去发生的事的感受,只能用“记恨”才准确表达“我”的心理。(意对即可)

5.不可以。因为上文说“我一点也不记恨”,小塔仍然是“我”心中的期望。(意对即可)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陕西农民牟某,在广东打工其间,因为没有携带身份证,被当地收容所收容,在转运途中,由于中巴起火,牟某和同车的其他24名被收容者被活活烧死。  据民政部消息,近一两年在全国700多个收容遣送站,每年有一百多万人被遣返回原籍。其中几十万人的收容地是广东,其次是北京、上海。在不少地方政府看来,收容遣送是一种有效的、必要的社会治安手段。  2000年2月14日,这一天在东莞厚街打工的四川民工赵某在大街上被当地治安队送去收容所,两天后老乡花200元钱把他领出。  在大城市拥有常住户口的人们,想像不到他们的生活状态,没有违法的人走在大街上却会被“抓走”,关到条件极差的收容遣送站,依据各地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被收容,“留站待遣时间”最长竟可达 6个月,甚至无限期被迫关进收容站的人还要支付自己被收容遣送的食宿费、路费。  凌晨一点,一位打工者在自己租住的房屋里,被突然闯进来的穿制服的人带到了当地派出所,原因是他没有暂住证。直到早上八点,许多和他一起被抓进来的人被亲朋好友用钱保了出去。这位打工者因没人保而被送到遣送站,后又被遣送回原籍。南方几个省的被统一送到浙江金华,在金华每人出50元可以自保,别人保100元,没钱保的继续关。  在武汉打工的四川农民杨某按规定办了暂住证,9月24日晚因为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暂住证被当地治安人员带走,当晚被送到遣送站。第二天,其子杨小军带着其父的暂住证去领人,被告知必须交 100元钱,后来拿到的发票上写着:收容遣送费85元,查询费12元,医疗费3元。按当地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收容遣送费每天每人最多只能收17元,而杨天利只被关了一个晚上,为什么要交85元呢武汉市民政局后来的解释是工作人员“忙中出错”,按5天收取了费用。至于有暂住证为何还要收费,民政局的说法是因为杨小军当时没有出示暂住证。  “收费是万恶之源”,民政部有关同志异口同声。“多数地方变着法多收费,怎么才能多收费,多收人才能多收费,这不乱了吗”目前《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草案)》已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取消一切收容费用,并对收容遣送中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民政部门对此表示支持。  收容遣送是民政、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收容并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我国从1951年开始实施收容遣送制度,其目的是改造、转化、安置国民党的散兵游勇、社会无业游民等。60年代的主要任务是救济灾民,80年代开始,流动人口剧增,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工作重点转为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1991年国务院48号文件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而执行中,三无往往变成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缺一不可。更有甚者查证时当场撕了暂住证,把人抓去收容。  民政部有关人士认为,问题出在大量超范围收容上,据估计真正属于救助对象的不到15%,大部分是外地打工者,某些人不问青红皂白,只要打工农民少一个证,就收容,结果收容站变成第二看守所。  专家指出:收容遣送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同时也不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其中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2001年8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披露,长期在广州从事装修工作的25岁的广西农民张某,仅仅因为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被街道民警留置,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从离奇死亡到火化,再没有见到一张熟悉的面孔出现在身边。对此,收容站竟称:“我们对张某的死没有责任。”  2001年9月14日《燕赵都市报》报道:去年12月北京警方解救了十余名被强迫卖淫的“小姐”,令人吃惊的是这些“小姐”多是未成年人,其中最小的仅13岁。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些未成年人居然都是被人从外地某收容遣送站“采购”来的。据了解,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主犯苗长顺从该收容遣送站领到8名女遣送人员,工作人员李某、周某两次分别得到200元和400元的好处费。另外,有的不法分子靠从该遣送站绑架人质勒索赎金迅速“脱贫致富”。  结婚证、外出务工证和暂住证俱全的湖南少妇苏某,在广州火车站被巡警强行推上了一辆后厢封闭的警车,送进一家收容性质的精神病医院,投进关有数十名男人的屋子,遭众多暴徒轮 * * 。后来苏某的丈夫来了,要将其带走,但需交2000元才能放人,经过讨价还价,并私下塞给有关人员200元“红包”,放人的费用才降为500元。  青年农民郑某在沪务工期间,因无暂住证、务工证被收容遣送,但在遣送时无端失踪。为寻子下落,讨回一个公道,年迈的父亲四处奔走,几番诉讼,终于换来上海遣送站的寥寥歉语及10万元赔偿金私了。

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 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