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析: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考点]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只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国家机关发布有普遍约束力决定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该条,对公民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或者虽有实际影响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题中的《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它只是关于该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等问题的规定,针对公交公司等有限的相对人,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此外,《会议纪要》具有强制方,不属于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因此,《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