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06)国办发2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个时期,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8月15日
参考答案:1.发文字号有错误,应为:国办发[2006]24号。
2.转发性通知的正文首先必须交代被转发文件的发文机关及文件名称,表明发文者对转发文件的态度、要求。因此,应在正文的第一自然段补上以下内容: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成文时间应为中文汉字大写: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