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为日本某独资企业代理纳税申报。1998年8月,该所注册税务师林某在审查该公司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发现:(1)外方总经理于1997年9月28日来公司任职,至1998年3月31日已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其向税务机关开始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是1998年4月。(2)外方总经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由该独资企业每月支付4600元,境外总公司支付折合人民币32000元(含在日本国家缴纳的所得税)。而其 1998年4月~7月仅就中国境内支付的所得进行了申报纳税。 结合本案例分析(1)税务代理人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2)怎样在今后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中降低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以注册税务师的名义向外方总经理提交一份个人所得税备忘书,说明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上述问题应如何计算纳税。 1)担任企业总经理等高级职务的外籍个人,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90天或183天(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应从入境之日起计算纳税。 2)外方总经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将境内境外支付的合并申报纳税。 3)外方总经理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其已在日本国缴纳的税款,在中国计税时不予扣除,其计税依据应按含税所得计算。 (2)1)提供一份关于外方总经理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明细表。指出外方总经理个人如不尽早补交税款可能产生的纳税风险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要求该独资企业每月将外方总经理在境外总公司领取的工薪收入详细提供,如工薪计算明细原始单据。 3)指导和协助外方总经理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办理补税手续,并尽可能降低风险。 ④在办理补缴税款之后,指导该企业办税人员作好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补交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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