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入住兴隆宾馆,将携带的单反数码相机交至宾馆前台保管,由于兴隆宾馆前台工作人员乙管理上的疏忽,清洁工丙趁宾馆停电之机盗取了甲的单反数码相机。事后,甲欲通过诉讼维护权利,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身份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应以兴隆宾馆、乙、丙为共同被告
B.甲应以兴隆宾馆为被告,乙不是被告,丙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丙参加诉讼,也可以应兴隆宾馆的申请追加丙参加诉讼,丙自己不能主动申请参加
D.兴隆宾馆可以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若丙参加诉讼,也可以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这体现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