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

参考答案:1.张三与李四到外地购进假冒的中华牌香烟进行倒卖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2.张三和李四构成抢劫罪。因为被扣押的汽车虽为张三所有,但已被扣押,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依法已是公共财产。预谋偷走而实际上用暴力劫取之,已构成抢劫罪。
  3.在共同犯罪中,张三是主犯,李四是从犯。
  4.其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5.张三构成累犯,而李四不构成累犯,因其被劳动教养3年,并非被判有期徒刑3年,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解析:
  1.本题中,张三与李四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中华牌香烟3000条进行倒卖,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张三与李四本来共同预谋的是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开回来,但在具体实施盗窃汽车的行为时,因大门上锁而无法实现偷开的目的,二人临时起意,决定以暴力手段强行要来钥匙,并由张三具体实施该行为,而李四予以帮助。可见,二人由共同的盗窃故意转化为共同的抢劫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的抢劫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应注意的是,虽然张三享有该汽车所有权,但此时汽车已被依法扣押,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当以公共财产论。所以,张三与李四的行为仍然构成抢劫罪。
  2.在实施共同的抢劫犯罪行为中,张三一直起着起意、组织、策划和具体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作用,应当属于主犯,而李四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由于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遭到抵抗而未能得逞,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也是一般性的轻微伤害,所以属于抢劫的未遂形态。至于二人是否属于累犯,由于张三在其前已犯故意伤害罪被处有期徒刑3年,2001年6月刑满释放,故符合第65条累犯的要件,而李四的前行为受到的仅仅是劳动教养处罚,所以不符合累犯的条件。
  3.通过本题,我们应注意就抢劫罪的未遂形态而言,有两种不同情形:如果属于一般的抢劫罪即第263条规定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的,其既遂未遂应当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一样,原则上以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准;如果是属于加重情形的抢劫罪如致人重伤、死亡等,即使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关于这个方面的问题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我们必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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