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价值500万元空调并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全部货款的1/5即100万元,其余的400万元货款待甲公司提货(一次提清)以后半年内付清,乙公司为确保收回货款,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于是找到丙公司为其保证。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公司提取全部货物后,销售状况良好。一个月后,甲公司想把这40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为丁公司尚欠甲公司400万元货款。作为债权人的乙公司,为了不影响与甲公司将来的业务,同时也考虑到还有实力雄厚的丙公司作为该债权的保证人,也就同意甲公司将这笔40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了。此时,丙公司完全不知情。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付款,乙公司起诉到法院。
在本案中,乙在提起诉讼时,如果只向丙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 )
A.将甲和丙列为共同被告
B.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只把丙列为被告
D.应让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