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11年4月11日上午,担任新星幼儿园葡萄班教师的王芳在课间休息时因购买物品而离校,该班的小朋友李立(5岁)和王凯(5岁)在此期间却因为争抢玩具而大打出手,李立将王凯的头打破了,而王凯也将李立的手弄骨折了。为此,王凯花去医药费1万元,李立花去医药费3000元。

若王凯的父亲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被告是( )。

A.李立

B.李立的父亲

C.李立、新星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李立的父亲、新星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此诉讼中李立为侵害人、新星幼儿园也需承担责任,故李立和新星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