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2010年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额为2亿,2010年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公司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
2011年6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
(1)甲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有10名。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解聘乙的公司总经理职务。
(2)2010年5月2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甲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3)2010年6月5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讨论通过,甲公司决定解聘丁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决定解聘乙的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本题要点(2)所述事项,甲公司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决定解聘丁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甲公司决定解聘乙的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的权利。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甲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布。并应当在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予以披露。
(3)甲公司解聘丁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