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0岁,河南省开封市人。2010年12月10日,王某因涉嫌抢劫并致人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将来法院将有可能判处王某死刑,于是检察院便指定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问:(1)检察院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
(2)作为辩护人,于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哪些工作
(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辩护的情况有几种

答案

参考答案:(1)检察院无权指定辩护人。律师接受指定辩护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2)于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下列工作:①查阅、摘抄、复制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②会见在押被告人;③调查核实证据;④做好出庭准备,撰写辩护材料。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需要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有三种情况,即: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对于后两种情况,为确保被告人获得相应的司法保障,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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