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5月6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为执行董事。以下是最近发生的事项:
(1)2010年10月25日,乙与戊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乙于2010年10月30日分别向甲、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甲、丙分别于2010年11月15日和26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乙所持公司的全部股权。丁未就此事项做出答复。
(2)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丙在公司设立时以土地使用权折价15万元用于出资,而该土地使用权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做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甲、丙均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乙所持公司的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丁未做答视为同意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例中,丁自接到通知书时起,一直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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