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11年4月11日上午,担任新星幼儿园葡萄班教师的王芳在课间休息时因购买物品而离校,该班的小朋友李立(5岁)和王凯(5岁)在此期间却因为争抢玩具而大打出手,李立将王凯的头打破了,而王凯也将李立的手弄骨折了。为此,王凯花去医药费1万元,李立花去医药费3000元。

李立的医药费( )。

A.由王芳承担

B.由王凯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王凯的监护人承担,新星幼儿园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D.主要由新星幼儿园承担,王凯的监护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