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9日,L省D县亚太公司与河北省乙县北美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亚太公司向北美公司供应1000吨优质钢板,北美公司在货到后付款。亚太公司依约于2003年12月21日将货全部发给了北美公司,但北美公司收到钢板后屡次拖延付款。亚太公司后来派人直接到北美公司要货款,发现北美公司原来是一家频临倒闭的公司,已没有什么财产。北美公司的总经理也称自己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不能偿还亚太公司的货款。后来亚太公司在H市的业务友好单位北欧公司告诉亚太公司,北美公司在H市丙区有一批即将出售的钢板,约750吨,亚太公司遂准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如果亚太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5日内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北美公司若因亚太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起诉而遭受了财产损失,如15日后钢板价格暴跌,北美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亚太公司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如果亚太公司不在15日内起诉,H市丙区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中,若亚太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北美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蒙受损失,北美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H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如果亚太公司不在15日内起诉,H市丙区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诉意见》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若亚太公司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北美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而错失销售良机,蒙受损失,北美公司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H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