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山东齐河炼油厂和高唐石化厂都需要大量原油,经人介绍,两厂与胜利油田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该公司在4个月内供给原油3500吨,每吨价格为1870元。在原油运到德州车站后,齐河炼油厂与高唐石化厂再按4:6比例分配。那么,该合同之债是:( )。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选择之债
D.种类之债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考点] 债的分类 该题中两厂作为合同的一方共同签订合同,债的双方主体是多数的;且债的一方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属于按份之债;对于给付的标的物是在4个月内交付石油,是给付某类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合同中未规定选择之项,故不属于选择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