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上海蓝天家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友联电工公司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协商一致后达成仲裁协议,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友联公司以首席仲裁员王健与蓝天公司代理人私下会见为由,申请王健回避。仲裁委员会决定王健回避,又指定李俊担任首席仲裁员。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中仲裁员产生方式的正确表述是:

A.由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B.3名仲裁员均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C.由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D.3名仲裁员均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答案

参考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合议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 《仲裁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因此,只有AC选项正确。应当注意的是,当3名仲裁员均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时,其中两名是由当事人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才是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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