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 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收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有:()

A.4月30日甲的邮件

B.5月1日乙的回电

C.5月2日甲的回复

D.5月4日乙的回电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依此,ABC项为正确答案。

解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