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于2010年8月9日向丁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黄某作白某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黄某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黄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白某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月1日,黄某的保证期间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12年2月9日
C.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1年7月1日
D.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3年1月1日
参考答案:A, B, D
解析: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方式,黄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
《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2年2月9日。故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手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E1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修改后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此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2013年1月1日,故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