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l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内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刘、关、张三人各出资40万元,实际出资不足的人是刘,尽管列与张之间存在约定,但该约定并不能改变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股东出资状况,也不能改变第三人对公司资本状况的基本认识。

也就是说,刘作为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刘和张之间的借贷纠纷是另外的民事关系,另行处理。因此,刘某应当承担补交差额的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关、张应当负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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