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不得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不得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甲、乙、丙间的三方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所以B项错误。
同时甲、乙、丙问的三方关系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所以A正确。
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若丙不对甲清偿,则甲不得要求乙清偿;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故CD项正确。
三方协议兼具有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性质,因此丙享有双重抗辩权。这是司法考试不可多得的好题目,实际是把实践中的民事案件法言法语化,但巧妙地考察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知识点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