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试题】(2007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
2006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型号为3TF6844一OCM7德国产接触器,单价17300元,总金额为103800元,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货,甲公司负责运输,乙公司决定运输方式(如乙公司不指定,则默认为中铁快运)。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同年8月25日支付货款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同年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先后向乙公司发运3台、2台、1台接触器,乙公司则于同年9月9日付货款5万元。同年9月1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称只接到5台接触器,且其中由2台接触器损坏,影响使用,请甲公司予以解决。9月16日,甲公司回函给乙公司,同意先调换2台机器给乙公司以满足生产需要,并要求乙公司如期付款。此后,甲公司未予调换接触器,乙公司也未再付货款。1O月10日,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请求付款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予答复。丙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遭到拒绝,为此诉至法院。经查,甲公司于9月6日发运的1台接触器因不可抗力而在运输途中灭失。
【真题试题】(2007年案例分析第79题)关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有权终止支付剩余贷款
参考答案:B, D
解析: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及相关问题。《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规定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由甲公司先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支付余款。由于甲公司交付的2台接触器不符合约定,故就这2台接触器的价款,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甲公司的付款请求,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D正确。另一方面,由于甲公司交付的2台接触器损坏,构成违约,故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虽然甲交付的2台接触器不符合约定,但乙公司并未催告甲公司履行换货义务,故不能取得合同解除权。可见,选项C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