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关于李大伟在此项贷款交易中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
B.该贷款合同无效,李大伟应当承担由合同无效引起的一切损失
C.该贷款合同有效,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
D.分行负责人谢二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C,D
解析:[考点] 贷款法律制度
[详解]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李大伟的行为干涉了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故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8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C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