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杨某因幼时疾病而留下残疾,不能走路。2010年在参加中专考试时,报考本市一卫生学校,考分超过该校录取分数线40多分。但该校以杨某无自理能力,学校亦无相关设施为由,拒绝录取。
请结合宪法学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分析杨某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学校的做法侵犯了杨某的受教育权。依《宪法》和相关法律,我国公民均享有受教育权。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则对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做出了特殊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其能力,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权利不因能力之外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家庭出身等原因的影响而有差别。杨某超过了录取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应该被该学校录取,但该校以与学习能力无关的残疾为由拒绝录取,并造成了该生不能及时入学的后果,侵犯了其受教育权,违反了完法及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杨某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该校的责任,以保护其受教育权。